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闽师资〔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2-02 浏览次数: 729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第2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822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目录详见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指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品中心”)。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和审议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危化品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指导以及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危化品中心负责监管全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督查整改、管理计划申报、转移申报、移交入库、转运处置等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申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四)校医院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和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责任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及药品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向具有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采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需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原则上一次至多采购一个月工作的需求量。

一般的危险化学品可由二级单位向具有资质的公司采购,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应做好账物核实工作,并向危化品中心报备。

采购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源的单位,应提交采购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保卫处、危化品中心备案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购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采购。

采购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采购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危化品中心备案后,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采购。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来源和出库时去向等要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一些实验室因具体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专柜储存少量危险化学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设施要确保符合安全储存要求,不得使用无封闭墙体的简易棚做仓库,仓库应配置防盗报警等监控设施,并有专人值守。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危化品中心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废弃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二十一 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二十三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源应统一管理,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以“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二十五 教学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从购买之日起,其使用、储存及废弃处置均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十六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工作的需求量。如确需临时存放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十七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办法,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七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化品中心负责全校危险废物处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废物的登记、收集、临时储存、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须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存储条件,危险废物按化学品性质和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做好标签标识,严禁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放。剧毒品废物必须单独收集,严禁将普通危险废物混入剧毒品废物中。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搬迁或废弃时,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化学品之后,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保卫处和危化品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等级的响应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瞒报。

第三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危化品中心报告,由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有私自储存现象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活动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危化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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