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实验〔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732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5月20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二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开展动物实验的场所须符合现行《福建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中关于“环境、设施条件,实验动物用品”等相关标准,校内不同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五条 实验人员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遵循减少、代替和优化的原则,尽可能用其他的方法代替动物实验,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其器官,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动物使用台账。

第七条 必须根据实验动物来源、品种或品系、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的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相应级别的设施内,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物,不得返回屏障环境。

第八条 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谨防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做好隔离检疫。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设施内的安全管理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疫病蔓延,并报告实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主要包含实验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后死亡或因病死亡、正常死亡的动物;其他废弃物是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产生的动物排泄物、铺垫物、废液、废渣、一次性耗材(注射器、敷料、口罩和手套)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或将其倒入生活垃圾箱中随意处理。实验动物等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设置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暂存室,并配备专用冰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废弃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置。禁止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流入外界或进入消费市场,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应在实验结束后立即装入专用塑料袋,严密封口,做好标识,注明实验动物等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院系部门、时间等信息。注射器、刀片等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暂存、转运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

第五章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的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和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福建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由福建省实验动物学会颁发)。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保障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动物室的清洁消毒及其他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实验人员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4小时安全在线电话:0591-228681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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