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师大实验〔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 1011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2020年第2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7月6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保障教学和科研活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精神及《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师实验〔20191号) 有关规定,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为充分发挥督导团作用,确保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正规化、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团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导团在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导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1年,由单位推荐或自荐,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聘任,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

第四条  督导团设团长、副团长各1名,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安排与落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置督导联络员1名,负责对接督导团有关工作。设置实验室安全学生督助理岗位,纳入研究生三助管理。

第五条  督导团成员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谨负责,乐于奉献

(二)熟悉国家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与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相匹配,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督团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环境规范是否达标;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管理是否规范,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要求回收、存放、处理;安全设施与实验室水电、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是否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是否完整

(二)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学校整体安排,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三)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督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以小组形式进行,每周至少开展1次负责片区内的实验室安全督导。

第八条  督团有权对督导中发现的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或事,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对于督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被督导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第九条  督团实行例会制度,每月1次。学习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讨论督工作方案;汇集反馈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条  督团要进行学期总结,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汇总分析督过程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必要时召开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教师座谈会,收集各类信息,对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督导团成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符合实验室安全要求,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资料(检查记录、工作安排、检查表、照片等)、工作总结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二条  导团有义务宣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教育培训,处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的其他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督导团可对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或项目的评选和评比。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团成员参加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成员,学校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学校给督导团成员发放适当工作绩效。工作绩效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参与督导工作量发放。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支持、配合校督导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解释相关质疑。如督导团现场发现危险操作,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相应实验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除学校聘任的督导人员外,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聘任督导人员,加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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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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