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师大实验〔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 12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723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冰箱,主要是指在实验室使用的,用于存放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生物制品、实验样品、实验用食品等物品的冰箱,通常分为:机械温控有霜冰箱、机械温控无霜冰箱、电子温控有霜冰箱、电子温控无霜冰箱、防爆冰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用加热设备,主要是指在实验室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加热浴锅(水浴、油浴、沙浴、金属浴)等常用加热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使用的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是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本实验室内的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做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使用人员开展规范操作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购置冰箱和大功率加热设备前,应明确设备固定安装地点,检查实验室的用电负荷,严禁实验室用电超负荷运行和随意搬动大功率加热设备。大功率加热设备需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安全用电审核报备后方可采购。使用冰箱和大功率加热设备,需配置专用插座、开关及熔断器,严禁使用接线板供电。

第二章  实验室冰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冰箱应放置于实验室通风良好处,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气瓶和废弃物堆放在冰箱上方及临近处。

第七条  易燃、易爆、低闪点、易挥发等低温保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防爆冰箱,并由专人负责冰箱的日常管理。防爆冰箱应配备安全使用规程,并在冰箱醒目位置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存放清单。

第八条  实验室原则上禁止使用非防爆冰箱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确需使用非防爆冰箱存放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防爆冰箱存放化学品安全评估,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使用非防爆冰箱存放化学品申请表》,经3位本校本学科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不包括申请人)作为专家对安全评估材料进行审核、认可并签字,并由学院对上述申请表审批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因非防爆冰箱存放化学品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由使用人和相关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超低温冰箱存放的物品应与冰箱控温范围相符,禁止非超低温保存的物品放入冰箱,避免冰箱频繁开闭或长期开启。超低温冰箱使用前应做好使用登记和相关人员防冻措施。

第九条  冰箱内储存物品应根据性质、用途等分类,遵照“上固下液”的原则,摆放整齐有序,标识清晰完整,空间不得过挤过满;不得在冰箱内混放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冰箱内存放物品应列有清单。冰箱内禁止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条  放入冰箱的所有试剂、样品、质控品等必须密封保存,并应做好防泄漏、固定等工作;外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使用人及联系方式、日期等信息。冰箱内物品应定期清理,做好清理记录。过期试剂必须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冰箱内严禁存放食品、饮料、饮用水等,如果冰箱内储存的食品、饮料、饮用水为实验原料,实验室负责人应提交相关说明,经二级单位审批后方可使用。存放教学、科研用食品、饮料、饮用水的冰箱,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加强对冰箱的日常巡检(包括密封条、风扇、压缩机、结霜等)和保养,根据冰箱使用情况定期做好冰箱除霜、清洗消毒等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第十四条  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五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六条  要保持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及时更换浴锅中的介质,如较长时间停用,应妥善处理。

第四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气瓶等设备,不得堆放杂物。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热风出口及上方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线。应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时,必须定时观察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先向导师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运行加热设备的实验室须安装摄像头、烟雾报警器等技防设施。

第二十条  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严禁遮挡测温元件。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在真空烘箱中加热,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马弗炉时试样应放在炉膛中间,放置整齐,切勿乱放。禁止向炉膛内灌注任何液体;不得向炉膛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沾有水和油的试样放入炉膛;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夹子装取试样。电阻炉使用时切勿超过其设定的最高温度。炉门开启时间应尽量短,以延长电炉使用寿命。

第二十二条  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周边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周围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烘箱、马弗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五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经学院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和易燃杂物,确保使用安全。使用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沙桶(箱)等灭火设施。

第二十七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磁炉加热液体时,液体不得加的过满,避免液体沸腾外溢。

第二十九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造成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一条  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立即收纳起来,应搁置降至室温后再进行收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冰箱或加热设备应及时报废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安全有序运行。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学校各类实验(实训)场所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外来科研人员及临时来访人员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人员必须经常性接受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章  准入管理与日常安全教育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实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教师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在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管理环节,加强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日常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准入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审核,经常性开展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各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实验教学课任教师和教辅人员负责做好本职责范围的准入工作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相关二级单位须将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经费列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支持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校内外培训活动。

第七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课程、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安全考试结果、安全承诺书、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第三章 准入培训与资格获得

第八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计划,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实验室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如实验项目种类、危险化学品种类、气体种类、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等;

(四)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与安全保护措施等。

第九条  新进实验教师、研究生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外来科研人员等在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的在线学习和考核合格,并参加学院或指导教师组织的其他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在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设定学习内容及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采取“通识+专项”的模式,也可另行增设线下培训课程。

(二)每人在线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6课时,并通过在线考试,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满分100分)视为合格。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进行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四)本科实验教学课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必须在实验教学课程开始前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五)完成在线学习和考核合格后,学院必须与受训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  临时来访人员由到访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知识、防护技能、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从事辐射类、生物类、特种设备类及其他有毒有害高危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可获得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准入资格限于适用校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实验室。

第十四条  相关二级单位向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核发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证,建议将准入资格与门禁系统联动。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教师工作部(处)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须开设实验室安全专题培训。相关二级单位须将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列入本单位业务学习的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教务处应指导化学、生物等高风险的相关学院和专业,逐步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其他理工类二级单位开设安全教育选修课。学生工作部(处)在新生入学教育中须指导相关二级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专题培训。相关二级单位应利用周末集中教育、节假日放假前开展必要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相关二级单位每学年至少必须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1次。

第十八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准入标准和日常安全教育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瓶的使用,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包含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相关二级单位对实验室气瓶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二级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负责组织和监督二级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气瓶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根据气瓶使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负责气瓶在本实验室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做好气瓶使用台帐管理和安全相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实验室气瓶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  气瓶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并做好备案手续。充装《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危险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采购管理方式执行。实验室所有气瓶采购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气瓶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采购单位应与气瓶销售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全面负责气瓶装卸、搬运、充装环节的安全。

第十一条  气瓶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气瓶入校前应填写实验室危险品运输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实验气瓶进行验收,并建立气瓶采购台帐。对于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的,及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检定标识等的气瓶,应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装卸、搬运、充装气瓶时,采购单位应做好全程监督、指导工作,防止操作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装卸、搬运、充装气瓶。

第十四条  气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在搬动气瓶时不可将气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气瓶通常应使用专用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配置必要的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做好区域和气瓶使用状态标识。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大量气瓶。

第十六条  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第十七条  有毒气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在一定空间内,若充装惰性气体、液氮或二氧化碳等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十八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九条  气体管线应选择合适的材质,排列分布整齐有序,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实验室应优化安全供气方式,对于使用气瓶较多的实验室,应优先设置外接气源,建设规范的气瓶集中管理用房。气体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定期对管线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二十二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永久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二十三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四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五章  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气瓶销售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气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六章  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和实验室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与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操作要求、未对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指导或使用人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气瓶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因以上行为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保障教学和科研活动,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为充分发挥督导团作用,确保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正规化、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团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导团在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导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1年,由单位推荐或自荐,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

第四条 督导团设团长、副团长各1名,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安排与落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置督导团联络员1名,负责对接督导团有关工作。设置实验室安全学生督导助理岗位,纳入研究生三助管理。

第五条 督导团成员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谨负责,乐于奉献;

(二)熟悉国家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与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相匹配,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督导团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环境规范是否达标;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管理是否规范,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要求回收、存放、处理;安全设施与实验室水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是否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是否完整。

(二)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学校整体安排,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三)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督导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以小组形式进行,每周至少开展1次负责片区内的实验室安全督导。

第八条 督导团有权对督导中发现的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或事,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被督导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第九条 督导团定期开展例会,学习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讨论督导工作方案;汇集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条 督导团要进行学期总结,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汇总分析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必要时召开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教师座谈会,收集各类信息,对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督导团成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符合实验室安全要求,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资料(检查记录、工作安排、检查表、照片等)、工作总结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二条 督导团有义务宣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教育培训,处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的其他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督导团可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或项目的评选和评比。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督导团成员参加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成员,学校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学校给督导团成员核定机动超工作量绩效,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参与督导工作量发放,所需经费从单位相关经费转入绩效工资专户开支。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支持、配合校督导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解释相关质疑。如督导团现场发现危险操作,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相应实验,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除学校聘任的督导人员外,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聘任督导人员,加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10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723日印发



24小时安全在线电话:0591-228681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