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闽师实验〔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1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

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4716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中心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等管理规定,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追究责任。

追责问责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第三章  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第七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校级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下述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拒不接收整改通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推卸责任的;

3.未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等情况的;未经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二)校级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3)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校级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未按法定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校级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发生管制类化学品及药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等重要危险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重大影响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40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校级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400,000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司法机关、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接到相关通知后,应监督事故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将隐患情况、整改方案、单位处理建议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校级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开展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建议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二)发生校级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二级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生校级严重及以上事故,二级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情况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领导小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追责问责方式及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问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其他处理两类,可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其他处理方式:关闭实验室;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申请各类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的资格等。

第十二条  处理和追责问责办法

事故分级

责任

追究对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校级一般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校级中等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校级严重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校级重大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

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


1.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

2.教职工:警告

1.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

2.教职工:警告或记过

1.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

2.教职工:警告或记过

1.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教职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责任实验室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2天,责令整改,经二级单位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5天,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方的可再开展实验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7天,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方的可再开展实验

无限期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整改,经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无限期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整改,经经专家验收、领导小组审议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责任二级单位




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记过或降级撤职处分等

学校职能部门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校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由二级单位验收,验收报告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校级一般、中等和严重事故整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验收报告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专家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职称应为副高级及以上。

校级重大以上事故整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专家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专家职称应为副高级及以上。

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参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六条  追责问责方式的权限,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研究审定的决定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落实学校处理意见的,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纪检监察室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追责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布处理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二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的场所须符合现行《福建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中关于“环境、设施条件,实验动物用品”等相关标准,校内不同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五条  实验人员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遵循减少、代替和优化的原则,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动物实验,或用低等实验动物代替高等实验动物;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其器官,用尽可能少的实验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动物使用台账。

第七条  必须根据实验动物来源、品种或品系、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的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对实验动物分开饲养。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相应级别的设施内,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物,不得再返回屏障环境。

第八条  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谨防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做好隔离检疫。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所在设施内的安全管理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疫病蔓延,并报告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主要包含实验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后死亡或因病死亡、正常死亡的动物;其他废弃物是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产生的动物排泄物、铺垫物、废液、废渣、一次性耗材(注射器、敷料、口罩和手套等)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或将其倒入生活垃圾箱中随意处理。实验动物等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设置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暂存室,并配备专用冰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废弃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置。禁止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流入外界或进入消费市场,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应在实验结束后立即装入专用塑料袋,严密封口、做好标识,注明实验动物等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院系部门、时间等信息。注射器、刀片等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保管存放。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暂存、转运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

第五章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的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和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国家或省级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保障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动物室的清洁消毒及其他日常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实验人员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等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台账;

(四)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报停、报废、人员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六)处理并调查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规范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二)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并妥善保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办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四)组织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自查工作;

(七)编制实验室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落实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

(八)配合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登记与租赁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不得购买、使用自行设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气瓶除外)申购除依照学校仪器设备申购手续之外,还需落实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场所以及持有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实施,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须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须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实验室须向属地所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办理设备验收以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验室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实验室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须重新办理备案申请、验收检验及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且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各实验室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地的显著位置应张贴警示标示、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实验室特种设备运行期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务必在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资料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制度。对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建议压力表每半年校验1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1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规定,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后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竣工并经检验合格后,实验室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严禁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等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提出报废申请。报废申请批准后,实验室应及时到原登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与环境等,划定安全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包括泄露、燃烧、爆炸、吊物坠落等)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气瓶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切实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实验活动过程产生的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鉴别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

第三条  学校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危险废物。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按照学校承担80%、二级单位承担20%

第四条  二级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在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同时,由二级单位和个人承担所有处置费用:

(一)产生未知化学品或剧毒品的;

(二)剧毒品和其他废弃物混放的;

(三)实验室因包装不规范引起废弃物泄漏的;

(四)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的;

(五)实验室存在非法处理或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

第五条  为节约处置费用,二级单位与实验室应通过合理、合法、安全的实验手段主动降低危险废物排放量,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危险废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处置经费分担机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列入年度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严防辐射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章  辐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及相关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二级单位履行辐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辐射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负责人是该场所辐射安全责任人,全面承担所负责场所的辐射安全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须有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专门管理,其岗位职责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全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上级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辐射豁免管理和许可登记

第八条  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将极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其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许可登记制度。

第九条  使用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豁免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一)二级单位申购以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应要求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提供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二)二级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和豁免备案证明文件至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并符合豁免要求的,可实施采购。

(三)开展使用活动前,二级单位须提交豁免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证明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由二级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医疗需要使用非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二级单位,应当办理许可证。

(一)二级单位申购非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建设辐射工作场所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确认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所列条件,同时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学校根据二级单位提交材料情况开展审查,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辐射工作场所完成建设后,二级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单位,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四)获得许可登记后,二级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将人员培训计划、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计划使用超出许可证限定的种类和范围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活动的,二级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申领、变更、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获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和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时,其安全和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竣工后应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有资质机构出具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达标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或者工作信号指示装置等。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将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张贴于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应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及时予以消除。

第五章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制定辐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及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佩带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与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工作,并定期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学校不定期进行核查。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中、后,应对设备性能、状态进行记录,严禁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运行。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应长期保存,记录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等事项,以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四)放射性同位素在转入转出时,必须妥善包装并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严禁擅自随身携带至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实行年度评估报告制度,相关单位每年编写年度评估报告提交至学校,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查维修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定期对贮存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对设备和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

(二)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得到辐射场所负责人同意,并需其到场监护,确保设备及人员安全。

(三)维修、调试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确保至少2人在场。

(四)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所使用的备件或更换后的原件,必须清点、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五)设备维修应为专人执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维修、拆解。

第二十四条  废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不得随意处理,需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由生产单位回收。射线装置申请报废,必须确保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方可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七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完善辐射事故预防、预警机制,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相关应急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应急管理工作详见《福建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应急状态结束后,事故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于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闽师实验〔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福建师范大学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基本要求

3.福建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716日印发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教育、培训,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

二、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剂量计的监测记录,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三、负责开机前检查设备和防护装置的运转情况,并对设备操作期间人员的安全负责,监督辐射工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各项指标运行参数在安全范围。

四、对其负责的设备调试运行、维修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备正常工作。

五、负责定期对辐射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负责维护辐射工作场所内的清洁、整齐和工作秩序。

七、负责对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处置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辐射场所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基本要求


一、运行人员要求

1.操作、调试设备必须由2名及以上辐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同时进行。

2.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

二、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上岗前做好设备保洁工作,保持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

2.检查电源控制系统、水冷系统、真空系统、风冷系统等是否正常。

三、运行工作监测

1.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正常。

2.设备操作时应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电压。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违规操作。

4.根据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辐照参数。

5.设备运行过程,实时监测系统各项数据,观察系统的运行状态,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紧急停机处理。

四、工作完毕

操作人员应对使用设备、重要部位及控制系统例行检查,填写设备检查记录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及检修,确保设备运行质量。


附件3

福建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提高学校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该预案适用于学校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二、职责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做好辐射事故的预防与预警工作,最大限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突发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物资;

(二)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定期开展自查,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辐射防护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完善二级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五)组织、协调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工作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及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类别与等级

(一)事故类别

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是指辐射工作场所突发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以及环境放射性污染等事件。

(二)事故等级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表1)。

四、防范措施

(一)制定针对性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二)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

(三)划定辐射工作场所的防护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线、辐射工作安全提示、安全周知卡;辐射工作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辐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四)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进行实验;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五)辐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定期开展辐射工作场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五、事故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告。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射线装置种类、事故起因、影响,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单位等。

应急联系电话:

党政办公室:22867065(工作日)、22868609(总值班室)

保卫处:83465374(仓山校区)、22867110(旗山校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2868110

校医院:83465082(仓山校区)、22867671(旗山校区)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教育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7822232

公安部门:福建省公安厅 87093999

福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110

仓山区对湖派出所 83442117

上街(高新区)分局长安派出所 22267110

应急管理部门: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87521854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83222311

仓山区应急管理局 83477667

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22065737

生态环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12369-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12369-187330426

仓山生态环境局 83438199

闽侯生态环境局 22982923

卫生部门: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87835363

六、应急响应与救援

(一)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针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如下:

1.迅速切断引起事故的辐射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

3.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4.根据现场情况,评估事故危险因素,确定应急处置方法,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及医疗救护人员等应根据事故类型的需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报警仪,避免辐射伤害。

(二)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启动一级响应:

1.放射源丢失或被盗

1)如果发现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仍在校内,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放射源周围人群疏散,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置。对接触辐射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如果体检发现异常,尽快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2)在找回放射源后,由设备生产厂商将设备移回原使用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经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严禁擅自安装。

2.放射源射线装置或密封源失控

发现射线装置失控不能关闭或联锁装置失灵不能闸上防护门时,应切断电源,第一时间通知专业人员检查、修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拆卸、修理;在专业人员检修完成前,在设备明显处粘贴告示,避免被误开机。

密封源出现卡源、脱落或快门无法闭合等情况,应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放射源周围人群疏散,通知专业人士前来处置,严禁擅自拆卸密封源。

3.人员误照射

发现人员误入放射区域造成误照射时,应第一时间关停放射装置,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尽快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4.射线泄漏

1)辐射工作场所周围出现剂量当量率异常偏高时,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停止作业;根据巡测结果确定是否划定警戒区,如仍出现偏高的情况,应进一步巡测,确保警戒区外当量剂量率处于正常值水平。

2)对可能受到射线照射的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尽快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通知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并经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如果设备无法修复,应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对失控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进行妥善处置。

5.污染

1)发现工作场所有辐射污染的,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撤离和封闭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的环节,严防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对食物、水源等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序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在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

3)对受到辐射污染的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尽快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4)应急处置结束后,工作场所应委托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

6.辐射工作场所火灾

1)辐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时,应急救援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隔绝一切火源,防止发生燃烧和爆炸,迅速开展现场人员撤离、疏散工作。

2)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现场环境特性,选用合适的灭火设备。火势较小时,用灭火毯或沙土覆盖燃烧物,使之隔绝空气。火势较大时,使用灭火器对准起火部位,进行灭火。

3)若放射源未能及时撤出,应告知应急救援人员做好防护;为防止发生泄漏或污染,应对放射源周围场所进行巡测,若存在当量剂量率异常的情况应划定警戒区,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由专业人士处理。

七、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以消除,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涉及污染周边环境情况的,应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修复工作,待各项指标监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辐射工作场所。

应急状态结束后,学校和事故单位应开展事故调查,形成辐射工作场所安全责任调查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应急救援保障

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和后勤保障的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工作,确保落实到位,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一)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三、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一)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一)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附表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表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

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

场所

主要参数















事 故 级 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局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24小时安全在线电话:0591-228681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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