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闽师实验〔2024〕3号
|
发布时间:2024-07-16 | 浏览次数: 11 |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
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4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严防辐射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章 辐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及相关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二级单位履行辐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辐射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负责人是该场所辐射安全责任人,全面承担所负责场所的辐射安全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须有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专门管理,其岗位职责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全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上级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辐射豁免管理和许可登记
第八条 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将极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其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许可登记制度。
第九条 使用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豁免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一)二级单位申购以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应要求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提供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二)二级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和豁免备案证明文件至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并符合豁免要求的,可实施采购。
(三)开展使用活动前,二级单位须提交豁免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证明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由二级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医疗需要使用非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二级单位,应当办理许可证。
(一)二级单位申购非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建设辐射工作场所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确认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所列条件,同时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学校根据二级单位提交材料情况开展审查,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辐射工作场所完成建设后,二级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单位,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四)获得许可登记后,二级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将人员培训计划、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计划使用超出许可证限定的种类和范围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活动的,二级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申领、变更、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获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和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时,其安全和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竣工后应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有资质机构出具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达标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或者工作信号指示装置等。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将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张贴于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应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及时予以消除。
第五章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制定辐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及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佩带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与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工作,并定期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学校不定期进行核查。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中、后,应对设备性能、状态进行记录,严禁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运行。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应长期保存,记录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等事项,以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四)放射性同位素在转入转出时,必须妥善包装并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严禁擅自随身携带至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实行年度评估报告制度,相关单位每年编写年度评估报告提交至学校,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查维修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定期对贮存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对设备和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
(二)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得到辐射场所负责人同意,并需其到场监护,确保设备及人员安全。
(三)维修、调试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确保至少2人在场。
(四)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所使用的备件或更换后的原件,必须清点、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五)设备维修应为专人执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维修、拆解。
第二十四条 废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不得随意处理,需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由生产单位回收。射线装置申请报废,必须确保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方可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七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完善辐射事故预防、预警机制,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相关应急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应急管理工作详见《福建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应急状态结束后,事故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于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闽师实验〔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福建师范大学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基本要求
3.福建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教育、培训,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
二、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剂量计的监测记录,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三、负责开机前检查设备和防护装置的运转情况,并对设备操作期间人员的安全负责,监督辐射工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各项指标运行参数在安全范围。
四、对其负责的设备调试运行、维修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备正常工作。
五、负责定期对辐射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负责维护辐射工作场所内的清洁、整齐和工作秩序。
七、负责对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处置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辐射场所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基本要求
一、运行人员要求
1.操作、调试设备必须由2名及以上辐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同时进行。
2.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
二、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上岗前做好设备保洁工作,保持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
2.检查电源控制系统、水冷系统、真空系统、风冷系统等是否正常。
三、运行工作监测
1.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正常。
2.设备操作时应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电压。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违规操作。
4.根据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辐照参数。
5.设备运行过程,实时监测系统各项数据,观察系统的运行状态,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紧急停机处理。
四、工作完毕
操作人员应对使用设备、重要部位及控制系统例行检查,填写设备检查记录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及检修,确保设备运行质量。
附件3
福建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提高学校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该预案适用于学校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二、职责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做好辐射事故的预防与预警工作,最大限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突发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物资;
(二)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定期开展自查,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辐射防护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完善二级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五)组织、协调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工作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及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类别与等级
(一)事故类别
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是指辐射工作场所突发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以及环境放射性污染等事件。
(二)事故等级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表1)。
四、防范措施
(一)制定针对性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二)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
(三)划定辐射工作场所的防护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线、辐射工作安全提示、安全周知卡;辐射工作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辐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四)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进行实验;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五)辐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定期开展辐射工作场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五、事故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告。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射线装置种类、事故起因、影响,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单位等。
应急联系电话:
党政办公室:22867065(工作日)、22868609(总值班室)
保卫处:83465374(仓山校区)、22867110(旗山校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2868110
校医院:83465082(仓山校区)、22867671(旗山校区)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教育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7822232
公安部门:福建省公安厅 87093999
福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110
仓山区对湖派出所 83442117
上街(高新区)分局长安派出所 22267110
应急管理部门: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87521854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83222311
仓山区应急管理局 83477667
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22065737
生态环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12369-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12369-1、87330426
仓山生态环境局 83438199
闽侯生态环境局 22982923
卫生部门: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87835363
六、应急响应与救援
(一)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针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如下:
1.迅速切断引起事故的辐射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
3.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4.根据现场情况,评估事故危险因素,确定应急处置方法,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及医疗救护人员等应根据事故类型的需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报警仪,避免辐射伤害。
(二)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启动一级响应:
1.放射源丢失或被盗
(1)如果发现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仍在校内,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放射源周围人群疏散,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置。对接触辐射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如果体检发现异常,尽快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2)在找回放射源后,由设备生产厂商将设备移回原使用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经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严禁擅自安装。
2.放射源射线装置或密封源失控
发现射线装置失控不能关闭或联锁装置失灵不能闸上防护门时,应切断电源,第一时间通知专业人员检查、修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拆卸、修理;在专业人员检修完成前,在设备明显处粘贴告示,避免被误开机。
密封源出现卡源、脱落或快门无法闭合等情况,应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放射源周围人群疏散,通知专业人士前来处置,严禁擅自拆卸密封源。
3.人员误照射
发现人员误入放射区域造成误照射时,应第一时间关停放射装置,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尽快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4.射线泄漏
(1)辐射工作场所周围出现剂量当量率异常偏高时,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停止作业;根据巡测结果确定是否划定警戒区,如仍出现偏高的情况,应进一步巡测,确保警戒区外当量剂量率处于正常值水平。
(2)对可能受到射线照射的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尽快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通知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并经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如果设备无法修复,应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对失控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进行妥善处置。
5.污染
(1)发现工作场所有辐射污染的,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撤离和封闭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的环节,严防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对食物、水源等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序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在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
(3)对受到辐射污染的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尽快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4)应急处置结束后,工作场所应委托资质机构进行辐射环境检测后方可重新启用。
6.辐射工作场所火灾
(1)辐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时,应急救援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隔绝一切火源,防止发生燃烧和爆炸,迅速开展现场人员撤离、疏散工作。
(2)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现场环境特性,选用合适的灭火设备。火势较小时,用灭火毯或沙土覆盖燃烧物,使之隔绝空气。火势较大时,使用灭火器对准起火部位,进行灭火。
(3)若放射源未能及时撤出,应告知应急救援人员做好防护;为防止发生泄漏或污染,应对放射源周围场所进行巡测,若存在当量剂量率异常的情况应划定警戒区,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由专业人士处理。
七、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以消除,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涉及污染周边环境情况的,应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修复工作,待各项指标监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辐射工作场所。
应急状态结束后,学校和事故单位应开展事故调查,形成辐射工作场所安全责任调查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应急救援保障
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和后勤保障的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工作,确保落实到位,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一)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三、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一)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一)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表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表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 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 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局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