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闽师实验〔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1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

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4716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二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的场所须符合现行《福建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中关于“环境、设施条件,实验动物用品”等相关标准,校内不同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五条  实验人员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遵循减少、代替和优化的原则,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动物实验,或用低等实验动物代替高等实验动物;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其器官,用尽可能少的实验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动物使用台账。

第七条  必须根据实验动物来源、品种或品系、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的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对实验动物分开饲养。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相应级别的设施内,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物,不得再返回屏障环境。

第八条  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谨防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做好隔离检疫。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所在设施内的安全管理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疫病蔓延,并报告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主要包含实验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后死亡或因病死亡、正常死亡的动物;其他废弃物是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产生的动物排泄物、铺垫物、废液、废渣、一次性耗材(注射器、敷料、口罩和手套等)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或将其倒入生活垃圾箱中随意处理。实验动物等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设置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暂存室,并配备专用冰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废弃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置。禁止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流入外界或进入消费市场,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应在实验结束后立即装入专用塑料袋,严密封口、做好标识,注明实验动物等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院系部门、时间等信息。注射器、刀片等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保管存放。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等废弃物暂存、转运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

第五章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的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和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国家或省级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保障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动物室的清洁消毒及其他日常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实验人员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等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台账;

(四)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报停、报废、人员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六)处理并调查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规范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二)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并妥善保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办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四)组织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自查工作;

(七)编制实验室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落实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

(八)配合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登记与租赁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不得购买、使用自行设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气瓶除外)申购除依照学校仪器设备申购手续之外,还需落实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场所以及持有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实施,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须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须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实验室须向属地所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办理设备验收以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验室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实验室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须重新办理备案申请、验收检验及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且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各实验室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地的显著位置应张贴警示标示、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实验室特种设备运行期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务必在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资料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制度。对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建议压力表每半年校验1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1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规定,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后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竣工并经检验合格后,实验室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严禁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等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提出报废申请。报废申请批准后,实验室应及时到原登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与环境等,划定安全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包括泄露、燃烧、爆炸、吊物坠落等)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气瓶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切实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实验活动过程产生的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鉴别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

第三条  学校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危险废物。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按照学校承担80%、二级单位承担20%

第四条  二级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在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同时,由二级单位和个人承担所有处置费用:

(一)产生未知化学品或剧毒品的;

(二)剧毒品和其他废弃物混放的;

(三)实验室因包装不规范引起废弃物泄漏的;

(四)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的;

(五)实验室存在非法处理或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

第五条  为节约处置费用,二级单位与实验室应通过合理、合法、安全的实验手段主动降低危险废物排放量,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危险废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处置经费分担机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列入年度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实验〔20208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7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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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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