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设备类材料与易耗品管理的通知
师大实验〔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 246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设备类材料与易耗品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10月8日起国有资产系统(设备)中的材料与易耗品功能模块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类材料与易耗品的管理范围

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业务使用的物资或维修更换、科研开发使用的设备类配件材料。

设备类材料:一次性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及维修与科研开发使用的配件等。

设备类易耗品:不属于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物资,包括玻璃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等。 

二、设备类材料与易耗品的管理要求

1.设备类材料与易耗品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设备)》的材料及易耗品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备案。财务报销时,需提供纸质版系统登记单方可进行报销。如使用用途为维修更换的,还需将系统生成的维修旧物交接单连同实物交至学校设备报废品仓库备案。如使用用途为科研开发使用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需将全部实物送至学校设备报废品仓库统一处置。

2.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目录清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附件执行。使用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三级目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3.发票的开票日期在2024年10月8日以后的,必须在线上登记备案,设备管理科不再办理线下审核盖章手续。

三、其他

为便于日常工作交流,可加入福建师范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工作QQ群,群号:1087279609;群二维码:


 

设备管理科办公室:校部办公大楼306室,联系电话:0591-2286761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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