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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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30 | 浏览次数: 48 |
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配置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和《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7〕1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30日
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配置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和《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7〕1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是指科研设施仪器为教学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等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测、试验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 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仪器及其所属独立法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仪器管理单位)。
科研设施仪器是指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办法,对仪器管理单位和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服务情况进行评分。
第八条 仪器管理单位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所属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服务、购置查重评议、制度体系建设、用户评价、科学技术普及和服务科技创新贡献等情况。具体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科研设施仪器开放率(定量测算)。仪器管理单位向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科研设施仪器数占本单位按规定应该向社会全部开放总数的比率。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率(定量测算)。仪器管理单位年度新购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中进行了查重评议工作的比率。
(三)开放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性分析)。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开放制度、实验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以及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情况等。
(四)对外服务样品率(定量测算)。对外服务样品(项目)数占单位本年度测试样品(项目)总数的比率。
(五)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定量测算)。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方法或管理体系以及通过认证认可情况。
(六)用户评价(定性分析)。客户满意程度、用户投诉情况,是否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七)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情况(定量测算)。管理单位是否设立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承担科学技术普及行动计划项目,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情况。
(八)服务科技创新项目比例(定量测算)。服务科学研究(含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项目占全部对外服务项目总数的比例。
第九条 科研设施仪器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服务及质量、实验管理团队、服务科技创新贡献等情况。具体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机时利用率(定量测算)。年度测试开机时间数与参加评价的同类科研设施仪器平均开机时间数的比率,维护开机时间不得计算在内。
(二)科研设施仪器实验管理团队应满足开放服务的要求(定性分析)。
(三)对外服务样品率(定量测算)。对外服务样品数与参加评价的同类科研设施仪器平均对外服务样品数的比率。
(四)检测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定性分析)。在检测和服务质量控制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
(五)服务科技创新项目比例(定量测算)。服务科学研究(含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项目占全部对外服务项目总数的比例。
(六)科研成果情况(定量测算)。用户利用科研设施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专利、完成新产品开发、获得各级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等成果情况。
第十条 按照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或商业性检测服务,均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评价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绩效评价通知,向评价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仪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按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要求对仪器管理单位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可采用电话咨询、现场抽查、核实材料等方式对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抽查核实。通过审核后进行分类,每类至少组织3位科研设施仪器专家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按优秀、良好、较好三个等级进行评价。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较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相关单位或人员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科技厅或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价机构编制年度评价报告,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仪器管理单位及科研设施仪器管理人员应保存科研设施仪器运行及开放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开机记录、服务协议、发票等相关资料,以备抽查核实。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十九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仪器管理单位和科研设施仪器给予运行费奖励补助,对开放服务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个人可另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根据省科技厅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和年度专项经费,编制年度科研设施仪器奖励补助方案,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拨付到仪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运行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施仪器运行补助、人员培训、工作经费和相关人员奖励,其中人员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好及以上的仪器管理单位或科研设施仪器,在接受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维修服务、测试技术咨询,可以申请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或评价机构接到投诉经调查核实,或在评价中发现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仪器管理人员存在下述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和处罚。
(一)仪器管理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以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信息,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通知后仍拒绝报送且未说明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仪器管理人员虚报评价数据和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奖励补助经费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价结果,已经拨付运行奖励补助经费的如数追回。
(三)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仪器管理人员失职导致测试结果错误或其它重大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价结果,已经拨付运行奖励补助经费的如数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