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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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6 | 浏览次数: 590 |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
(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行自愿为主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采用公益服务与有偿共享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拥有方承担应有的共享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体制。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领导和管理,为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立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简称共用网)和工作机制,规范申请、服务、管理、考核、奖补等工作流程,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服务规范、评价科学、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互联网网站形式,为管理部门、用户和共用网成员单位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第九条 加强区域合作。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和公共服务,更好地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成立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大型仪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监局等相关厅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大型仪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发展规划;
(二)统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资金;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大型仪器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大型仪器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
(三)审定有偿服务价格和服务奖补方案;
(四)确定定期评估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对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的定期评估考核;
(五)负责协作共用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协作共用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八)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有关事宜;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由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大型仪器办聘请,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评议共用网成员单位及其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和有偿共享优惠价格;
(二)协助评估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和仪器机组技术水平;
(三)协助检查和考核共用网成员单位服务质量;
(四)协助评审入网仪器大修或升级申请。
第四章 入网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加入共用网,经评估,由大型仪器办批准,成为入网仪器设备。
(一)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
(二)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三)运行正常,能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对外服务;
(四)使用与维护骨干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分析测试资格和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凡设在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可申请加入共用网,经评估后,由大型仪器办批准,成为共用网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上必须加入协作网。
第五章 共用网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其他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检测,可按规定享受价格优惠;
(二)利用入网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服务,可根据服务情况按规定享受奖补;
(三)参与共用网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
(四)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外宣传;
(五)对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为用户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二)保持入网仪器设备完好正常,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努力提高利用率;
(三)公开发布入网仪器设备及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共用网的信誉;
(四)遵守本管理办法,报送总结材料、接受定期考核评估。
第六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设立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入网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奖补;
(二)协作网站建设和信息维护费用;
(三)分析测试技术培训费用;
(四)专家评议和咨询费用;
(五)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六)资助入网仪器设备的大修和升级改造。
第七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力度,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测项目的记录,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入网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检测服务收费。共用网成员单位的收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公共服务业务的收费,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或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规定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开展分析检测服务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照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收费,该项测试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将作为协作共用业绩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二)经评估合格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三)其他协作网成员单位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四)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五)经大型仪器办同意的分析检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获得协作共用网优惠价格服务的研究或测试项目,应在相关的项目总结、论文、会议资料等文档中标注“获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每年十二月向大型仪器办报送对外服务年度工作总结、典型服务事例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采用专家评审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评估一次,从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年度使用机时、测试样品数、对外服务和协作共用业绩、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开。具体评估办法由大型仪器办制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据评估结果,对协作共用工作良好的单位或机组,根据其协作共用业绩给予运行费奖补,对工作优秀的单位、机组和个人将另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工作优秀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入网机组因协作共用工作需要进行大修或升级改造的,可以向大型仪器办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并按大型仪器办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根据大修或升级改造情况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将给予取消其共用网成员单位资格,并将影响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