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未按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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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6 | 浏览次数: 2268 |
一、案情介绍
2019年6月3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盐酸、四氢呋喃、正庚烷、乙酸异丙酯、乙二醇二甲醚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因该储存场所为一般车间,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搬离到专用仓库。
经调查,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公司,由于该公司6月中下旬有外国公司来做验厂,公司要将危化品仓库的内墙进行粉刷,遂把原本储存在危化品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到公司的一间闲置车间内。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将正庚烷等五种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三、案件启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因为外企要验厂,进行危化品仓库内墙粉刷,管理人员存侥幸心理,把原本储存在危化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放到了普通的闲置厂房内,极易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此次处罚,进一步提高该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认识,同时通过对该经营企业进行教育,让企业认清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是单位一切工作的基础。
转自赛弗安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