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实验〔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634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5月20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等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台账;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报停、报废、人员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处理并调查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设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规范使用。主要职责是: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严禁无证上岗;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并妥善保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组织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自查工作;编制实验室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落实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登记与租赁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不得购买、使用自行设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气瓶除外)申购除依照学校仪器设备申购手续之外,还需落实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场所以及持有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实施,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实验室须向属地所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办理设备验收以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验室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实验室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须重新办理备案申请、验收检验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需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且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各实验室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地的显著位置应张贴警示标示、注意事项以及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实验室特种设备运行期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务必在岗,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资料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制度。对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日常维修保养,并作出记录。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建议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规定,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后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竣工后,经检验合格,实验室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严禁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等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提出报废申请。报废申请批准后,实验室应及时到原登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与环境等,划定安全区域,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包括泄露、燃烧、爆炸、吊物坠落等)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气瓶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4小时安全在线电话:0591-228681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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