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师大实验〔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896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5月20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瓶的使用,减少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包含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相关二级单位对实验室气瓶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二级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负责组织和监督二级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气瓶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根据气瓶使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负责气瓶在本实验室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做好气瓶使用台帐管理和安全相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气瓶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 气瓶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我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并做好备案手续。充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危险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的采购管理方式执行。实验室所有气瓶采购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气瓶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采购单位应与气瓶销售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对气瓶的装卸、搬运、充装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气瓶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气瓶入校前应填写实验室危险品运输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实验气瓶进行验收,并建立气瓶采购台帐。对于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对于未粘帖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检定标识等的气瓶,应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装卸、搬运、充装气瓶时,采购单位应做好全程监督、指导工作,防止操作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装卸、搬运、充装气瓶。

第十四条 气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在搬动气瓶时不可将气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气瓶通常应使用专用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配置必要的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做好区域和气瓶使用状态标识。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大量气瓶。

第十六条 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第十七条 有毒气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在一定空间内,当充装惰性气体、液氮或二氧化碳等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十八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九条 气体管线应选择合适的材质,排列分布整齐有序,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实验室应优化安全供气方式,对于使用气瓶较多的实验室,应优先设置外接气源,建设规范的气瓶集中管理用房。气体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定期对管线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二十二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永久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二十三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四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五章  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气瓶销售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气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六章  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和实验室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与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操作要求、未对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指导或使用人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气瓶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因以上行为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4小时安全在线电话:0591-2286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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