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实验〔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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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 浏览次数: 863 |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冰箱和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20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切实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实验活动过程产生的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鉴别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
第三条 学校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危险废物。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按照学校承担80%、二级单位承担20%。
第四条二级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在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同时,由二级单位和个人承担所有处置费用:
(一)产生未知化学品或剧毒品的;
(二)剧毒品和其他废弃物混放的;
(三)实验室因包装不规范引起废弃物泄漏的;
(四)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的;
(五)实验室存在非法处理或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
第五条 为节约处置费用,二级单位与实验室应通过合理、合法、安全的实验手段主动降低危险废物排放量,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危险废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处置经费分担机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列入年度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