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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大实验〔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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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5-28 | 浏览次数: 10 |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第1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6年5月28日
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设备类资产接受捐赠与对外捐赠工作,加强捐赠资产管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个人或校外单位的资产捐赠以及对校外单位的资产捐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专指设备类固定资产和低值品等各类实物。
第四条 单件价值(或预估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捐赠资产,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单件价值(或预估价值)在500元(含)-1000元的捐赠资产,列入低值品管理范畴。单件价值(或预估价值)在500元以下的捐赠资产由受赠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接受资产捐赠需要做好审核备案手续。对外捐赠资产需要做好审批手续,由对外捐赠经办单位提出申请,单批次资产价值(或预估价值)金额50万元以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单批次资产价值(或预估价值)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单批次资产价值(或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捐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使用管理。受赠单位负责受赠资产的实物接收、登记入账、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报废报损及资料存档等工作;对外捐赠经办单位负责对外捐赠资产的处置销账申请、资产移交及资料存档等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捐赠资产的入账审核、监督管理、处置核销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捐赠资产的同步入账、处置销账工作,确保账账和账实相符。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学校接受资产捐赠后,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附加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八条 受赠资产应尊重捐赠方意愿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按照捐赠方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由受赠资产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位申请
受赠单位提交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一览表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备案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受赠单位提交的材料,核对受赠资产账物情况,做好校内审核备案工作。凡是经学校教育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产,由教育基金会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接收后移交给校内受赠单位,受赠单位负责完成资产移交、入账和相关资料存档等手续。
(三)捐赠资产移交
1.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与捐赠方签订正式捐赠协议;
2.受赠单位负责完成捐赠资产的实物接收;
3.受赠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包括受赠资产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单价等。
(四)登记入账
受赠单位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设备)做好受赠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对受赠资产同步调增资产账和财务账。
(五)存档
受赠单位应及时做好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一览表、设备类资产捐赠协议、接收证明、会议纪要、资产入账单、捐赠依据等材料的存档,同时提交一份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受赠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捐赠方提供价值凭证的,新购资产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已使用的旧资产根据折旧情况估算得出的剩余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证的,新购资产按同时期可查询市场价格的同类或类似捐赠资产的市场价格估值作为入账价值或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已使用的旧资产按同时期可查询市场价格的同类或类似捐赠资产的市场价格估值以及折旧情况估算得出的剩余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或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涉及建筑物、设施、场馆及有关内部机构等冠名事项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收的设备类捐赠资产,捐赠人可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若捐赠人未提供捐赠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受赠单位应配合教育基金会做好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工作,以便教育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性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对于汽车等特殊资产,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属于大型设备的捐赠资产,在明确接受捐赠后,受赠单位在到货前应做好安装场地、工作人员等相关条件的准备。属于进口仪器设备的,学校应配合做好进口免税等相关手续;属于特种设备的,受赠单位应做好使用登记、定期检测等相关手续,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对外捐赠应以支持公益事业或乡村振兴、双拥共建需求等为目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或取得上级部门有关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批示意见等书面文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确属工作需要或满足受赠方实际需求。
2.达到报废年限的,已技术淘汰或无使用需求的资产。
第十六条 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对外捐赠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位申请
对外捐赠经办单位提交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一览表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报批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对外捐赠经办单位提交的材料,核对捐赠资产账物情况。根据捐赠资产原值,做好校内审核报批手续。
(三)捐赠资产移交
1.对外捐赠经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与受赠方签订正式捐赠协议;
2.受赠方出具接收证明,包括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单价等;
3.对外捐赠经办单位负责完成捐赠资产清运交接手续。
(四)销账
对外捐赠经办单位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设备)做好资产处置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捐赠资产清单调减相应的资产账和财务账。
(五)存档
对外捐赠经办单位应及时做好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资产捐赠一览表、设备类资产捐赠协议、接收证明、会议纪要、捐赠依据、资产处置申请表等材料的存档,同时提交一份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受赠资产所在单位应做好捐赠资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捐赠资产须经审批程序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捐赠资产;捐赠资产使用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赠单位严格履行捐赠协议约定用途。对挪用、侵占捐赠资产或滥用职权导致资产损失的行为,学校将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6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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