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师实验〔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116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4年23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前期可行性购置论证,规范论证工作程序,促进购置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避免出现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等问题,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凡购置单价1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

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A表)》。

10万元≤拟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B表)》。

    第三条 拟购置单价≥10万元的项目,已在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列出须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将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作为设备购置依据,并填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免论证申请表》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可不再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购置论证管理制度;

(二)参与拟购置单价≥100万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会,从设备建设与管理的角度审核购置论证报告质量;

(三)归档管理学校购置论证资料。

    第五条 申购单位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购置论证工作细则;

(二)组织召开购置论证工作会,审查购置论证报告;

(三)建立和维护本单位购置论证专家库;

(四)归档和管理本单位购置论证资料。

第三章  论证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拟购设备申请人对设备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后,向申购单位提交技术论证报告。

    第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分级论证制度要求如下:

(一)10万元≤拟购置单价<3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至少有1人为非本申购单位专家。

(二)30万元≤拟购置单价<10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

(三)拟购置单价10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至少有2位为校外专家,同时还需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员参与。

    第八条 召开大型科研仪器(拟购置单价≥100万元)专家论证会议前,申购单位需提交论证报告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预审。

    第九条 申购单位须对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人和申购单位须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论证专家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申购单位需组织补充调研并完善购置论证报告。

    第十条 拟购置单价≥10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通过后,经申购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申购单位公章后,将论证报告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申购的仪器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原则上在采购过程中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省内外同类仪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购置必要性、使用效益分析、技术力量配备、安装环境条件和经费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把关,听取申购单位关于拟购置设备的情况汇报,并开展相关质询。专家组须经集体讨论,在论证报告“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一栏中给出明确结论。

    第十三条 专家选拔要求:

(一)熟悉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使用和管理;

(二)具有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必须从严控制购置资格或不得通过购置论证:

(一)预期年使用机时不足800小时的;

(二)学校已有类似设备且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的;

(三)可通过购买分析测试或加工等服务、校内外共享或调剂方式满足使用需求的;

(四)不纳入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的。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行性购置论证流程.docx

附件2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A表).docx

附件3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B表).docx

附件4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免论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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