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师实验〔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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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 浏览次数: 135 |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4年2月3日
福建师范大学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使用人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设备类材料与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实施检查与监督。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入账登记、存放等日常管理。使用人员做好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使用、保管手续。
第二章 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业务使用的物资或维修更换、科研开发使用的设备类配件材料。
设备类材料:一次性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及维修与科研开发使用的配件等。
设备类易耗品:不属于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物资,包括玻璃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等。
第四条 采购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需到《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设备)》的材料及易耗品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一级目录执行,学校制定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二级分类目录清单。使用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三级目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学校和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目录。
第三章 材料及易耗品的管理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日常管理,领用的实物由使用人承担安全保管和使用责任。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日常消耗、维修更换、科研开发自制等3类用途做好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购后验收和入账登记工作,须生成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登记单,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维修更换的设备类配件材料,在财务报销前应将旧物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条 设备类材料及易耗品的使用用途为科研开发自制的: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合格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该研发项目中已登记的全部物资整体转记为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自登记之日起按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将已登记的全部物资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化学品(试剂)、危险化学品、气体及易制毒、易制爆等实验用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