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测试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师实验〔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 140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测试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4年23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测试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为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提供更好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师范大学事业收入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台(件)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科研和科技开发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收取的测试费,涉密仪器设备和教学、行政仪器设备不计入测试收费范围。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将其用于教学、仪器培训、仪器调试、维护或功能开发的,不进行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与审批

第四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采用校内、校外两类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

第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测试费可由开机费、材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构成,以测试时间、测试次数或测试样品数等为计费单位。制定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

第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由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制定,由二级单位审核并填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信息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核准,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七条 对校外测试服务时,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作价入股的合资企业前3年可参照校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经批准备案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收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测试费实行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模式,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学校统一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测试费收入使用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支付测试费应在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上进行,根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测试收费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测试费支付单位应定期确认测试账单,经二级单位仪器管理员、二级单位领导审核确认后,由二级单位管理员提交结算,二级单位统一提交校内转款单和实验测试清单至财务处进行测试费划转工作。校外用户产生的测试费可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协商签订合同,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每年统一对当年度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使用情况及测试费收入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校内和校外测试费收入均以转账方式划入学校统一账户,测试费收入的分配参照《福建师范大学事业收入管理办法》执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测试费收入总额的10%上缴至学校统筹,主要用于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测试费收入总额的70%发放至仪器测试所在单位业务费,主要用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学科建设费、仪器测试费、改造维护费、配件和耗材购置费、外聘人员工资等;测试费收入总额的20%发放至仪器测试所在单位可用绩效,主要用于相关机组和测试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 校内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校外人员申请测试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服务项目,按照收费标准补缴测试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私自给未做测试预约的人员提供测试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服务项目,按照收费标准补缴测试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用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做好仪器设备的机时和测试费用统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少报、漏报、错报、瞒报。

第十六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过程中,因使用人员故意破坏或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相关使用人员应予以赔偿或暂停设备使用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对于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机组和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表彰。

第四章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测试收费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测试收费标准信息表.docx

附件2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测试收费操作流程.docx

 




24小时安全在线电话:0591-228681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微信公众号